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
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黑政发〔2000〕5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22日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中小企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力量,制定本规定。
一、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要把改革、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把改革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把企业发展与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结合起来。
二、中小企业改制必须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集体资产的评估结果由各级经贸部门确认;土地资产评估结果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其评估、验资等费用各地可按规定标准的最低收费数额或定额收取,特困企业经批准可酌情减缓收取。
三、实力较强的国有中型企业可进行公司制改造,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公司制企业,对生产要素进行优化配置。
四、对具备条件的国有中小企业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股份合作制企业资本以本企业职工出资为主,或者全部由职工出资构成企业法人财产,实现合资合劳、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职工可采取现金认购、将企业历年累积公益金转为本企业职工股份、奖励红股等方式形成职工股。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也可组成职工持股会,收购国有股权,或设立职工持股专项贷款资金贷款认购。
五、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兼并国有中小企业。
(一)对产品有市场、企业负担过重、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积极寻找优势企业进行兼并,优化资产配置,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国有中小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款,上缴确有困难的,由兼并企业提出申请,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
(三)被兼并方经确认尚未处理的财产损失,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被兼并方净资产中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