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联系代表,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处理和接待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四)协助和指导选区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本选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六)出席或者列席乡、镇的重要会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工作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经主席团确认当选资格有效,由主席团发给代表证书。
代表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宣传法律和法规,宣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定期走访选民,听取和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向选民报告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代表居住地域、工作单位、所属行业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由本小组代表推选组长、副组长负责组织开展活动。代表小组三个月至少活动一次。
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主席团组织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情况通报,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开展视察、执法检查、调查和评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