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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四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和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乡、镇财政预算。
  第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三)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民政、民族、教育、科技、村镇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计划生育、减轻农民负担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七)罢免或免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一)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三)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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