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修改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二号)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同级人大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