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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98)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25日)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二号)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和原《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地方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和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企业和所有人负责制。
  第四条 本市各级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设置的渡口管理机构受主管机关委托,负责城镇和乡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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