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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8)[失效]

  (七)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八)组织居民、村民参加治安联防,协助司法机关查处各类案件;
  (九)开展以安全、文明为目的的社区创建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 打击犯罪与治安防范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必须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密社会治安管理,及时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治安事件、骚乱和重大恶性案件,应当制定处置预案;对已经发生的,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果断处置。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和报警岗亭,方便公民报案或扭送现行违法犯罪人员。
  公民报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扭送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正在受到犯罪分子侵害请求保护时,执行机关或在场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支持、处置或指明受理机关,有关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六条 公民和单位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劳教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当支持、协助,及时、主动提供有关违法犯罪的线索和证实违法犯罪的情况。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社会面的治安防范,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并建立以人民警察为主体,武装警察、部队、民兵、治安联防队等多种力量参加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
  第十八条 城镇街道辖区社会面的治安防范,以群防群治为主,由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制定方案,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
  城镇居民住宅区的治安防范,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可以由居民义务守护或集资聘请专人守护。
  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并实行治安责任追查制度:
  (一)单位内部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必须实行专人值班、守护、值班、守护人员须经单位保卫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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