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8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九号)
《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和原《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
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武装力量和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手段,预防和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循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一票否决权制度。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