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保护人员履行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监督职责时,应出示市公安局制发的专门证件。
  第二十一条 市公安局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就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特定事项发布专项通令。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停机整顿:
  (一)不按规定制定防治措施的;
  (二)不按规定报送计算机安全保护工作报表的;
  (三)未建立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责任制的;
  (四)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培训上岗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重要计算机机房、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措施方案未经审查施工的;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六)举办涉及计算机安全保护产品的大型展览、展示会,不按规定时间告知市公安局的;
  (七)从事销售、租赁、维修计算机软、硬件和利用计算机从事信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八)跨行业、跨部门和跨区、县(市)以上地域联网和国际联网的运行单位及用户,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工具:
  (一)非法收集和保存计算机病毒的;
  (二)非法制作、传播销售有关计算机病毒机理及病毒源程序的书刊资料和计算机信息媒体的;
  (三)非法公开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的;
  (四)开展计算机病毒防治研究,未报市公安局备案的;
  (五)制造、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数据的;
  (六)利用非法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利用非法手段复制、截收、删除、增加、修改、查阅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的;
  (七)进行国际联网,不使用国家规定的国际出入信道,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的;
  (八)未经许可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