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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和《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重庆市投资兴办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证明;
  (二)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台湾同胞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
  (三)商业资信证明材料。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证件:
  (一)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资信证明。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三)购买、租赁或者承包企业;
  (四)购买企业股票、债券;
  (五)购置房产;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十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开发和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环境保护项目;
  (四)技术含量高的高新技术项目;
  (五)适应国际市场需求的出口创汇型项目;
  (六)对需要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嫁接改造的项目;
  (七)三峡库区移民开发、移民安置的综合长期发展项目;
  (八)少数民族地区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民族项目;
  (九)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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