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修正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二号)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1998年8月1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8月1日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第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对外经济贸易、计划、经济、工商、税务、国土、房产、公安、劳动、以及海关、商检、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身份的确认工作,由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区、县(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发给《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并由市外经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区、县(市)外经主管部门核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