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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3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四号)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客观公正地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依照本条例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部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以下简称审计单位),依照本条例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进行审计监督和审计查证。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法定代表人离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撤职、解聘、辞职、辞聘、任职期满、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担任本职务。
  第四条 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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