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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7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8年5月29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原《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5月29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保护的对象是居住或进入本市的未满十八周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特点,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断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教育、劝止;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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