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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导、督促本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教育、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单位和个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组织编制城镇消防总体规划,并组织、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规划;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
  (四)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建筑消防审核和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六)监督消防产品的质量,组织消防科研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先进消防技术、消防装备;
  (七)监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和销毁;
  (八)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
  (九)指挥火灾扑救和参加其他抢险救援;
  (十)依法查处火灾事故和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派出机构对当地居民、村民防火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生产、经营管理内容,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开展防火知识宣传,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六)管理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演练,提高扑灭火灾的能力;
  (七)当火灾发生时,及时组织职工疏散危困群众,扑灭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积极完成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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