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一号)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