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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提出书面说明。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调查的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后,调查委员会自行撤销。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

第八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的公告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可以将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可以就有关议案和报告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发言,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
  第六十四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就同一议题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六十五条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六十七条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时,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六十九条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根据法律规定决定。
  第七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由主席团公告,在《重庆日报》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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