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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

  第十五条 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定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会议日程;
  (三)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其他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向主席团提出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根据需要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等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及其检察分院检察长不是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地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书面请假。
  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允许公民旁听。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大会允许新闻单位采访报道,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提出的议案,直接提交大会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是否作为议案的意见,由大会秘书处汇总后向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确定为议案和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应将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决定之日起至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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