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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决定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明送代表审阅。
  临时举行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警备区召集全团代表。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举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本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事项。
  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审议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决定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但是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例外。
  第十四条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大会会议;
  (二)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方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大会依法选举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决定会期的缩短或者延长;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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