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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8)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2009年1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和公开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应当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应当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表决和选举等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筹备和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根据需要也可以推迟举行。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上一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因故确需请假的,应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团长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依法召开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代表团会议、分组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组织市人民代表会前视察,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五)决定成立大会筹备处,具体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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