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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98)

  第二十四条 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下列规定实行有偿与无偿使用:
  (一)投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与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拨款或信贷贴息。
  (二)投资农业商品生产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免收或者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三)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可根据实际偿还能力,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或无偿使用,对有偿使用的,免收或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投资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分工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投资的管理、监督及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业投资实行项目管理或合同管理。实行项目管理的,严格执行项目的申报、论证、立项、审批和检查验收制度。实行合同管理的,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财政预算外农业资金的收取、使用、管理情况和农业周转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由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机关应将有关农业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定期向当地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定期对财政预算内、外农业资金和农业周转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十条 财政预算内农业资金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编制及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加以说明。违反规定的,由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纠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农业财政投资预、决算不接受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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