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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98)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8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六号)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1998年1月21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1月21日

              重庆市农业投资条例
         (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业投资的稳定增长和合理使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投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承包者,直接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水利、农机、气象、农业科技、农业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农业投资遵循以下原则:
  (一)多渠道筹集农业资金,逐年提高农业投资总量;
  (二)综合平衡,保证重点,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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