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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失效]

  对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发给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教师住户建设。教师住房建设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德育工作。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教育和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公民义务及基本道德规范等教育。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实施素质教育,改革教育思想、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加强文化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学,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体育、卫生、艺术、劳动教育,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心理素质、劳动技能和审美能力。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推广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初级中等学校应对学生进行职业指导教育、职业预备教育或者实用技艺教育。
  第四十条 学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使用经国家或市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和教学辅导读物,不得增加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出版社、新华书店,必须在开学前保证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各类教材和文具、纸张的供应。
  禁止强行向学生销售或搭售教学辅导读物和其他资料。

第六章 经费

  第四十二条 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教育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改革教育经费管理体制。预算内的教育经费由区、县(市)政府统筹管理,实行预算单列,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预算,经批准后实施,并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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