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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义务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1998年3月28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和原《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适用。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8年3月28日
            
重庆市义务教育实施条例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第四条 义务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办学。
  第五条 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学校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或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简易小学或教学点(班或组)、盲聋哑学校(班)、弱智儿童辅读学校(班)、工读学校(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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