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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民事纠纷案件的规定”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3日)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0〕42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000年第三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此件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特此通知。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现就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如下:
  一、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1、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上级法院指定或者交由其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专利权权属、商标权权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案件;
  2、争议金额不满1亿元的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权、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
  3、争议金额25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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