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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8号)


  《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2000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1月24日

           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2000年11月24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二)预防和制止单位发生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解单位内部治安纠纷,维护单位正常秩序;
  (三)加强治安信息工作,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不安定事端;
  (四)保护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件侦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五)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六)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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