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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失效]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6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表格,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和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条例》及《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总体情况的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和有关规定,收齐申报单位有效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由市组成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小组,对市直属单位和各区、县级市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同时,要做好工作,迎接省对我市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束后,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和省民政厅。
  2000年上半年,拟选择1个区(县级市)或1至2个行业进行试点,下半年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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