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428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4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7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
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2000年4月3日 穗府办〔2000〕19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与市民政局反映。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
(广州市民政局 二000年三月十日)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民发〔1999〕133号)精神,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复查登记的目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是新形势下对社会组织分类管理的需要,是国家管理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登记管理制度,确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地位,规范其发展,既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对已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由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保证复查登记工作依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