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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0年1月28日 粤府办〔2000〕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同意1991年9月2日颁布的《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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