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审计执法强化审计监督的通知
(2000年3月15日 长政发〔2000〕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
《审计法》,提高全市审计机关的审计执法水平,履行
《审计法》赋予的法定职责,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廉政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严格审计执法,强化审计监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及单位要增强审计法律意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审计监督对于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凡是有国家拨款、有国有资产的各个领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都在审计工作的范围之内,审计机关都必须依照
《审计法》的规定全面覆盖。不能有盲区,并有计划地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各级领导与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充分理解、积极支持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为审计机关创造良好的审计执法环境。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保证审计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政府一把手要按照《
宪法》和
《审计法》的规定主管审计工作,政府在进行重大经济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时;应通知审计机关参与;要把审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题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政府要保证审计机关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期拨款,不得依靠被审计单位负担审计经费。为维护审计执法严肃性,各级领导对审计机关决定收缴的违纪违规金额不得随意批示减免与说情,以保证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加大审计执法力度,确保审计执法处理、处罚决定全面落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
《审计法》的规定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如实向审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有关单位应依法执行。对违反规定,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单位,审计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有权作如下处理:一是责令限期执行;二是责令交出有关资产;三是依法加收滞纳金或者加处罚款;四是通知财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纳款项相等金额的预算拨款;五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