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制度。特别要加强对个体客运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同时,对湘潭市、株洲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行业格式合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行推广。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对已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城市建设部门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有计划地制定相应的规章,依法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城市人民政府要编制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战略相应的产业、技校、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要稳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当前,要切实落实管理经费,保证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