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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单位关于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0年2月18日 湘政办发〔2000〕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建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方案
      (省建委 省交通厅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公安厅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营运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二、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客运秩序
  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对非法营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负担
  各城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严肃查处。
  加强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各种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翟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新的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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