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学习、调研、培训阶段(2000年4月至6月底;
各级宣传、民政部门制定宣传
《条例》、《办法》和“两办通知”的计划,掀起宣传、学习的高潮,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深入学习、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5月下旬召开试点工作会议,布置试点工作。
(2)试点阶段(2000年7月至9月底;
(3)10月初召开试点工作汇报会并部署全面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
(4)全面实施阶段(2000年10月至2001年12月。
2001年12月底前召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总结会,全面启动我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复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
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一)复查登记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各部门要做到有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并层层建立领导负责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一定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两办通知”,以
《条例》为依据抓好本地工作。保证提出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具体方案,使复查登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任务繁重。各地应尽快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核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五、几点要求
(一)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
《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复查登记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不够3人的,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尽快将政治和业务素质好的党员选调到这些民间组织工作,建立党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