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采取先试点后全面推开的方法。经研究确定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昌吉市、自治区教委为试点单位。
(二)步骤: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采取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
《条例》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据正式函件、在其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其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相关业务领域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地、州、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县(市)、区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地、州、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及时报民政厅。
(三)时间安排:复查登记时限为2000年4月至200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