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3月30日 新政办〔2000〕3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现将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民政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作为民间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我区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同时要求在
《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
《条例》以及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自治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