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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

  (一)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
  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从委培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失业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费,可从失业保险金中,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助。
  新增劳动力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经费,按人均500元标准分级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培训机构教材和教学实习设施建设,以及困难地区贫困学员的培训费补助。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员,培训费用经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减免费用差额由当地政府补贴给培训机构。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费,应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和培训期限,按照低于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收费标准的原则确定,经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培训机构用于生产实习的校办产业,享受中等专业学校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
  (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免试入学,个别职业(工种)可进行必要的文化考核和职业技能测试。
  (五)要为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学习的学员建立继续升学的渠道。对参加1年以上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学习的,在报考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经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培训或学习的毕业生,在报考高等职业学校(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班)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培训机构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应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对培训工作比较好的培训机构,经当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领导小组认定,可作为定点培训单位,在培训项目招标,培训成果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培训人数和合格率,给予奖励和表彰,以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全面落实
  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科教兴新”战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人事、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1.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统筹规划,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同加强新生劳动力资源管理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工作,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向登记就业的劳动者广泛宣传“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就业政策,确保劳动预备制度的贯彻实施。
  2.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在中学毕业生中广泛宣传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促使学生和家长了解劳动预备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的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对中学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生进行摸底调查,会同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对升学率、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以及新生劳动力择业趋向的分析,掌握培训对象的基本情况,为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创造条件、共同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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