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条件的培训机构可采取双语(民语、汉语)教学,专业课程汉语授课。提倡、鼓励民汉合并授课。
要重视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材的编译、出版工作,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力量编译适合市场就业需要职业(工种)的培训教材,特别要重视因地制宜的乡土教材的编辑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民语教材编译出版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经费,加快少数民族职业培训教材建设。
二、实行就业准入制度
(一)从2000年起,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就业时,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介绍就业。
(二)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或学习期满,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以上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和行业特殊职业(工种),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为提高各类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从2000年起,未取得职业资格的各类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从业。其中从事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从业人员和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或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开业手续和年审。
(四)对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或学习,或虽经培训或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五)对自学成才和通过“师带徒”形式掌握一技之长的从业人员和新生劳动者,应当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或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统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定期对各类从业人员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七)对招收、录用未经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的单位,以及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劳动监察机构根据《自治区劳动监督检查条例》责令其改正,并要求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或学习,限期取得相应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三、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