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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意见》的通知

  (一)从2000年起,对城镇不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农牧业和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各地、州、市也应积极组织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在国家和自治区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
  (二)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对城镇劳动者在就业前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通过技能培训、专业理论学习和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以及创业能力的培训,使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三)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合格证书(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自治区就业政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就业或自谋职业。
  (四)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企业教育(培训)中心和中等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充分利用培训和教育资源,将职业培训和教育与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统筹考虑,积极开展培训。
  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要发展高等职业培训和教育,培养社会需要的生产、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五)要根据城镇新增劳动力培训任务的要求,通过各类培训机构申报,经劳动保障部门评估和资格认定,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培训机构为定点培训单位,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机构名称、地址和专业设置。
  (六)各类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培训要具有职业特色,要增强专业性,要建立和完善教学实习实验场所。
  不具备教学、实习操作设施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机构,不得进行劳动预备制培训。
  (七)培训期限根据学员文化基础条件和培训专业要求确定。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2年以上,非技术职业(工种)一般应在1年以上,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照行业或企业要求,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可适当调整。
  对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培训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职业(工种),初中毕业生的培训时间应多于高中毕业生。
  (八)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培训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
  (九)要加强少数民族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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