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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六)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在用人问题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七)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不组织查处,对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第六条 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要求进行部署落实,不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不处理,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及合理要求不查处或不解决的;
  (四)对查处违纪案件不进行督办,对重要案件的查办情况不听取汇报、不给予支持的;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上存在不下之风的;
  (六)群众意见较大,经查也确有一些错误行为,但情节轻微不予纪律处分的。
  第七条 党委、政府确定或委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关键中承担牵头责任及参加的部门不切实履行职责,致使工作受到影响的,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八条 领导干部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第九条 领导干部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第十条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
  第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内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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