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今年最后一届部分国家统招统配毕业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向各种所有制部门推荐就业,并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落实就业方案。
(二)定向、委培性质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解除合同必须履行有关手续。
(三)计划内自费生可以跨地区、跨行业自主择业。
(四)并轨毕业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五)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就业。
(六)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必须在教育系统内就业,限制紧缺专业的高校师范生改行。
(七)毕业生择业期限延长为3年,3年内联系到工作单位的,仍予办理就业报到证签发手续。
三、积极创造条件,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从今年起省属部分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不作区域限制,允许他们到省内外就业。
(二)鼓励中专毕业生报考高职,为他们继续深造和以后就业提供便利,缓解目前就业压力。
(三)从2001年起,高职毕业生通过学校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省教育厅印制的《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在省内其效用等同于国家的就业报到证。
(四)积极引导、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部门就业。凡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毕业生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县以上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代理,并商有关部门解决毕业生的档案管理、落户、工资调整、流动、职称评定、劳动保险、党团关系的接转等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地结合实际给毕业生到非国有部门就业和自主创业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五)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制定政策,积极吸纳毕业生到基层农牧区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乡村企业锻炼。同时,有计划地辞退部分临时工、借调人员、代课教师,用于安排毕业生,扩大安置容量。
四、加强宏观管理,积极调控毕业生流向
(一)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央驻青单位,如邮电、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气象、工商等部门,必须保证绝大部分专业的毕业生在行业内安置就业。
(二)根据我省基础设施、资源开发等重点开工建设项目对毕业生的需求情况,积极做好人才需求信息的收集和预测,有针对性的做好推荐和引进毕业生工作。
(三)积极引进外省高校非青海生源的毕业研究生和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到我省就业;适当限制我省生源紧缺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出省就业,以保证我省开发建设对人才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