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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的决定
 (2000年1月3日 陕政发〔200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异军突起,为加快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为深化我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在发展民办教育方面迈出更大步伐,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办好民办高等教育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多种形式的高等教育。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形式,都可以大胆试验,积极探索。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可以依法独立办学或合作办学,也可以与国外法人组织、个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办学。
  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以下称“民办高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要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切实加强德育工作;要把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落到实处;要认真实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和引导。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高等教育纳入管理职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民办高等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局面。要从学校设置、办学方向、教学管理、人事管理、财务财产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民办高等教育必要的指导。
  四、完善投资机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向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允许民办高校通过社会赞助、捐资、贷款和投资等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民办高校可依法申请成立基金会,实行股权制,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五、民办高校学生享受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的社会优惠政策。贫困学生可获得政府提供的贫困生补助和银行的贫困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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