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各地市要组织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地域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市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依法管理本地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同时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在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各地市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精神,切实落实管理经费,确保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此项工作由建设、财政部门负责。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超载、超速、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况较差的客运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营运;对超过车辆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应强制进行报废。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合理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客流方向和规律,合理开辟、调整公交营运线路、站点。
  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此项工作由公安、建设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5月底完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