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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要加强和规范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此项工作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交通、公安部门配合,2月底完成。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经营者队伍
  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审,经复审合格者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营运。特别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此项工作由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5月底完成。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凡已实行了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应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限更新,经营者更新和转让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发展。各市、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暂不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并暂停发展营运车辆和新的经营户。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后,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条件成熟的城市,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此项工作由财政、物价、建设部门负责,5月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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