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经营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稳定
各地市要组织成立由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队伍,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对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营运,统一调度,必须设置站点、按站点停车、严禁招手即停;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30米以内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停靠。对未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城市客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按照建设部、公安部《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客运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上交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此项工作由建设、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2月底完成。
(二)清理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各市、地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陕西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已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收费项目,按照这次清理整顿的精神进行重新审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立即停止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开征涉及此类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