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认真按照“三三制”原则,进一步落实好基本生活保障资金。1、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劳动、财政、经贸等部门,对今年的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需求情况做出科学的预测,对辖区内的中央和省属企业要统筹考虑,纳入地方总体安排。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要优先足额列入预算。对企业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克服困难,积极予以保证。对资金确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将继续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但要与地方财政的实际投入及各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绩挂钩。2、要切实加大社会资金的筹集力度,做好失业保险扩大面征缴工作。要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的要求,使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及时加入,尽快实现全覆盖。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保证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防止发生新的拖欠;对过去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要继续认真进行清缴。同时,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及时足额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边拨付边清缴,不能因欠费而停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自筹资金落实工作的督促。劳动、财政、经贸等部门要在科学评估企业出资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对有能力出资而不按时落实自筹资金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对于部分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没有出资能力的企业,经核实后由财政予以补助。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载体,必须健全制度,完善办法,进一步规范运作。凡符合条件又愿意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保证随下岗、随进中心。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代缴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要坚决杜绝该进不让进、该发不发或少发、该缴不缴或少缴的现象。对过去欠发的基本生活费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在年内予以补发、补缴到位,对不按规定进行补发和补缴的地方,要追究当地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同时,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严防虚报、冒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对虚报、冒领基本生活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