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办发〔1999〕30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意见
(2000年1月5日 豫办〔2000〕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精神,完全符合我省实际,要全面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报刊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厅、局、部、委、办一律不办报纸。原有的报纸,可划归党报主管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二、各地(市)级(含省会城市)局、办、部、委不办报刊,现有的报刊一律划转或停办。
三、省广播电视报及地(市)广播电视报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或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四、省直厅局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实行限量发行,禁止用行政权力摊派征订。其余的合并或划转给出版社、党报来办,不得联办。出版社、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五、省委各部门所办期刊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先办有期刊的,只保留一种,实行限量发行,禁止摊派。其余的停办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六、省教委所办的指导工作类报纸停办或划转,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所属学习辅导类报刊要大力压缩。调整后保留的报刊可由出版社或教委所属的报刊社主管主办。
七、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的厅局报刊,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很大,而党报、出版社又吸纳不了的,可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八、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我省所办报刊实行属地管理。未按此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应于1999年度报刊年检核验结束时处理完毕。
九、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要随之撤销或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