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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2000年6月26日 青政发〔2000〕107号)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和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医疗补助。
  第三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包括以下单位(含中央、省驻青同类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前款所列单位的人员属一、二类保健对象的,按照本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按用人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的4%,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分为两部分使用,一部分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另一部分划入调剂金统筹使用。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医疗帐户部分按本人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费)的3%记入。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调剂金,主要用于以下费用补助:
  (一)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55周岁以下拔尖人才的补助80%,其他职工补助50%;
  (二)在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封顶线以上,并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各类人员一律补助90%,但最高补助限额为5万元。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设帐户,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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