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面向教育系统就业,重点充实乡村中小学。教育系统确实无法安排的,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师范教育培养费。师范类高校毕业生生源不足的市地、县(市、区),可根据需要选拔适合做教师工作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到各级各类学校任教。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办法由各市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实行介绍就业的办法。毕业生离校前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离校时未落实单位的,其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本人持《高等职业教育毕业生就业推荐书》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推荐书》进入人才市场择业,落实单位后,由市地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给予办理介绍就业手续。具体规定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优先推荐和安排大中专学校省级优秀毕业生就业。对毕业时仍未落实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部门和单位下达安置计划,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收,毕业生要服从安排。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积极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最需要的地方去工作。国有、集体企业要积极吸纳和储备人才,事业单位接收硕士、博士研究生可先进人再追加增人计划。要积极引进我省紧缺专业的外省籍本科学历以上毕业生,严格控制外省籍长线专业或低学历层次毕业生到我省就业。
(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集体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公安、粮食部门要及时办理户粮迁移手续。鼓励并积极扶持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并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工作。毕业生到村委会任职,或到乡村医院、乡镇企业就业,其人事关系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经过2—3年锻炼,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向各类所有制单位流动。
(四)各地各部门要打破地区和部门封锁,为经过双向选择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就业提供方便。对本地区生源不足、用人单位急需的专业,应允许外地毕业生进入,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