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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

青岛市离休人员医疗待遇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6月8日 青政发〔2000〕99号)

  第一条 为做好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含老红军,下同),其他区(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离休人员的医疗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原医疗待遇不变,其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报实销。
  原享受市优诊待遇的离休人员的医疗仍按现行医疗办法管理,其他离休人员的医疗费按本办法专项筹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帐户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列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暂按年人均6500元筹集,以后每年按12%的比例调增。
  第五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筹集办法:
  (一)机关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从社会保障费中列支,经费来源渠道不变;
  (二)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三)市属特困、破产企业事业单位,经市财政、经委、编委、老干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每年年初共同核定人数后,由市财政每年将所需医疗费统一划入离休人员医疗保障专项基金专用帐户。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将本单位离休人员医疗费缴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条 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离休人员制发个人帐户专用卡,并将各单位为离休人员交纳的医疗费,按35%的比例存入个人医疗帐户,其余部分划入专门的统筹医疗基金。当年年终个人帐户资金有结余的,在下年度1月份将节余部分的50%发给个人,其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离休人员门诊就医、购药和住院时,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使用时,再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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