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财政部门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2000年要全面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制度。除个别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直接收取的以外。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实行“票款分离”是涉及各级、各部门、各家银行以及广大群众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尤其是财政部门要做好“票款分离”的前期准备工作,各级政府要抓紧制定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要在2000年第三季度之前对全省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全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收费项目编码和“票款分离”软件。
四、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管理体制。根据监察部等五部委通知精神,从2000年起,要逐步实行预算外资金上下级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办法,改革预算外资金通过各主管部门层层上缴和下拨的做法,缩短资金的在途时间,解决资金被挤占、截留、挪用等问题。
五、继续强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管理。严格执行《
会计法》,按照中央的要求以及省政府51号令颁布的《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收入以及单位代收代办收费、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团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接受的各种捐赠性款项,单位往来结算凭证等,均应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款票据或收款收据,对非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要一律取消。要加强票据基础建设,配备专门人员,强化对票据领取、发放、使用、稽查、缴销的管理力度,做到票款一致,验旧领新,按月缴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