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海域进行工业、交通、港口、通讯、石油化工等工程建设项目;
2.利用海域从事滨海旅游(含海上游乐设施、海上运动场)项目;
3.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安全保护区项目;
4.围海造地工程项目(含筑堤围涂、围海造陆);
5.勘探开采海洋矿产(包括海岸)和抽挖海砂项目;
6.利用海域开展水产养殖(含桩涨网)项目;
7.港口、码头、锚地、减载过驳作业区和修船项目;
8.海洋倾废区、陆源污染物排放区;
9.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其登陆点项目;
10.其它固定使用海域活动。
(二)调查登记对象
2000年6月1日前占有、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和个人。
(三)调查登记内容
1.用海项目的基本情况(用途、具体作业方式、面积、位置、获得海域使用的有关证明);
2.海域使用的基本类型和各行业的用海规模及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效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
3.涉海部门(行业)海域使用管理现状,包括管理依据、使用期、审批程序、收费情况及收费依据等;
4.海域使用者和各涉海管理部门对目前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二、调查登记方法、步骤
在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统一部署,采取统一调查口径,由各县(市)、区为主实施,要求12月底完成。
具体实施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建立班子、宣传发动、人员培训阶段(6月20日前)
1.沿海县(市)、区成立海域使用调查登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沿海县(市)、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2.召开市领导小组会议和市动员会议布置工作;
3.向本地区或本部门(行业)的海域使用者发出进行海域使用管理登记的通告,规定登记工作的具体事宜;利用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大力宣传,发动海域使用者和沿海渔(农)民支持,配合此项工作的完成。
4.市统一印制表格,统一培训工作人员。
海域使用调查的有关表格由市海洋与水产局统一印制。沿海县(市)、区要先派出师资参加市里组织的统一培训,培训内容是:(1)与海域管理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政策;(2)海域使用调查登记相关技术问题(登记内容、原则、方法、界定标准等)。
沿海县(市)、区在市级培训的基础上,也应对参加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