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与水产局
关于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5月13日 甬政办发〔2000〕77号)
各县(市)和江北、江东、镇海、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海洋与水产局关于《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是更好地利用海洋、开发海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相当于我市八十年代初的山林定权发证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工作量大。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沿海兄弟省、市正在进行这项工作,且大多数已完成或基本完成。为此,市人民政府要求各沿海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把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主要工作,加强领导,精心部署,抽调人员,落实任务和责任,限时完成。
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实施意见
(市海洋与水产局 二000年三月十二日)
海域使用调查登记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实行海域使用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的精神,实施海域使用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搞好海域使用调查登记,能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国家对海域资源的所有权,落实海域使用者的使用权,更好地确认所有者与使用者在法律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初步摸清海域资产底数,为建立和健全海域使用流转机制打下基础。目前沿海各省、市都已完成了这项工作,而我市的海域使用登记仅完成了试点工作,严重滞后于沿海其他省、市,也落后于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要求。所以,开展全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工作。为尽快完成宁波市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海域和管理现状,现就海域使用调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查登记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登记范围
在我市某一固定海域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海域分界以海岸线为界,即根据《
国务院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32号)的规定:“陆海分界线以最新版的1∶5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上所绘的海岸线为标准”):